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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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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0 13:3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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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福建龙岩来自: 福建龙岩
2010年7月20日上午9:00时在长汀县人民法院对长安物业管理公司起诉金碧花园不交物业管理费的三位业主,到庭的有金碧花园业主五十人左右,还有长汀几家物业公司的管理人员。因为人多还从第三法庭换到空间较大的第一法庭。双方就物业管理公司凭什么向业主收费(即《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为什么以0.35元每平方米的价格收费(即《物业收费标准》),服务质量不满意能不能收交等这三点进行理论,庭审进行到11:00结束,目前双方同意进行调解。
这是一个长汀第一次物业公司诉业主的案件,对以后长汀物业管理的发展有重大的意义,不论结果如何都可以反映出现在在长汀有物业管理的小区居住的要交物业费的,这一点双方都没有异议,我想这就是一进步,对于有些想占已交费业主便宜的业主(占别人便宜)是一个警告,这次应还有一被告未出庭,那就是开发商,如果开发商一开始就按《物业条例》做把自已的角色做好,物业公司后面的工作就会顺一点,就是有交房时自已想插一手,还想在物业管理上赚钱,没想还弄得灰头土脸。就算象汀洲膏廷一期业主赶走物业公司自已做,后又请物业公司一样,都不会有对《物业管理合同》的有效性上起纷争。
确实有些业主以为做物业公司有很多钱赚,少我一家物业费没有什么,物业公司一样要到工商税务交钱,也要购置物业管理上的一些用品还有费用业主是看不到的。打一个比方:为什么物业公司都请一老头做做保安,没办法老头工资少一点,如果工资开高点请年轻点治安事件也少点,谁不想。如果想物业公司做雷锋那真是有点理想主义。
在那个小区都会有那种”愤青”业主,有一种好斗冲动,以赶走物业公司为快事,对于沉默的大部份业主真是很这种业主的伤害,小区搞得乱乱的的还以为是英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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