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 敢走自己的路 的帖子
敢走自己的路:这个应该是不要承担担保责任了,因为是在约定的担保期限外发生的债务纠纷,虽然是同张借条,个人觉得这个担保人真聪敏但是,如果债权人有证据证明担保人在借款人借款的时候已经知道借款人的财务危机,客观清楚借款人无力还款还担保的情况除外 (2014-11-26 20:52) images/back.gif
䳹清楚会出现危机,否则肯定不帮他担保的,对吧 一般人认为不要,但我认为要承担责任
回 王者归来 的帖子
王者归来:因为是2014年6月5号到期,而且到了6月5号债权人并未由于借款产生纠纷,双方未写过借条只能认定为双方视同产生新债务,个人认为与担保人无关。但是如果债权人能举证到期后无法找到借债人和担保人要回款项或者写过借条,那应该视为2014年6月5号债务延续,并未终止....... (2014-11-26 21:37) images/back.gif
三方当事人都没换过手机号码,都能联系到的,都是有单位的,所以不存在联系不上的情况。呵呵 有专业的律师坛友吗?说说看!帮帮我这个朋友 也是卷入债务纠纷,没钱请律师呀
回 华佗显示 的帖子
华佗显示:唉,看了这个担保,真的有点怕怕了,好在我只为朋友担保了20万元,大不了,我帮他还了就是 (2014-11-26 20:36) images/back.gif哇,好又钱呀你! 有律师坛友在吗?友情帮忙一下呗 应该不需要负担保责任的,写明了担保有效期限,如果在6月之前就必须付 债务没有结束,还要负担保责任。
回 嘲太梦 的帖子
嘲太梦:一般人认为不要,但我认为要承担责任 (2014-11-26 22:21) images/back.gif真的吗?你是律师吗?怎么解释呢?请教你,麻烦你解释一下好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