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丶溪风灬
发表于 2014-11-26 20:45:16
应该不要吧
华仔追梦人
发表于 2014-11-26 20:49:02
不清楚这些,没担保过,但最好不要去做这些
敢走自己的路
发表于 2014-11-26 20:52:36
这个应该是不要承担担保责任了,因为是在约定的担保期限外发生的债务纠纷,虽然是同张借条,个人觉得这个担保人真聪敏
但是,如果债权人有证据证明担保人在借款人借款的时候已经知道借款人的财务危机,客观清楚借款人无力还款还担保的情况除外
不凋谢的玫瑰
发表于 2014-11-26 20:59:12
我个人认为需要承担,因为在他担保期内没有清尝债务。
骸枯尸烂
发表于 2014-11-26 21:33:16
担保无责
王者归来
发表于 2014-11-26 21:37:40
因为是2014年6月5号到期,而且到了6月5号债权人并未由于借款产生纠纷,双方未写过借条只能认定为双方视同产生新债务,个人认为与担保人无关。但是如果债权人能举证到期后无法找到借债人和担保人要回款项或者写过借条,那应该视为2014年6月5号债务延续,并未终止
汀州梦
发表于 2014-11-26 21:45:53
到2014年6月5日从新写过一个借条后,担保人就没事了。这种情况不好说
围城
发表于 2014-11-26 21:59:33
闲事莫管
发表于 2014-11-26 22:12:22
问问律师吧
心向明月
发表于 2014-11-26 22:1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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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凋谢的玫瑰:我个人认为需要承担,因为在他担保期内没有清尝债务。 (2014-11-26 20:59) images/back.gif
已过担保期5个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