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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招政策七大新规五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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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12 15:08: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福建泉州来自: 福建泉州
  今年高招政策五大变化七大新规五大变化
<>  今年高招政策有什么新变化,就此问题记者采访了市教育局招生考试中心负责人。
<>  与去年高招政策相比,教育部出台的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在招生政策方面有五大变化。
<>  1.民办高校招生章程必须主管部门审核
<>  要求民办高校的招生章程及广告必须经高等学校的主管部门审核备案,高校应于5月1日前在本校网站并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及考生公布招生章程。
<>  2.考生电子档案是高校录取新生主要依据
<>  今年高招考生电子档案仍是高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电子档案内容包括考生报名信息、体检信息、成绩信息和考生参加高考的诚信记录等5个部分,其中考生报名信息中,新增加有高中新课程毕业生的实验省区要提供应届高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
<>  3.考生思想考核要提供翔实材料
<>  对考生思想考核部分,今年明确规定,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
<>  4.男女生比例要经教育部审批5.招生计划信息统一向社会公布
<>  分省份专业招生计划,高等学校在国家核定的普通高等教育年度招生规模内,可按有关计划编制工作要求编制本校的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规定跨省招生的本科高等学校预留计划数(不得超过本校本科计划总数的1%)需报其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教育部备案。规定高等学校实行网上管理系统专用软件编制本校招生来源计划。省级招办依据教育部分送的招生来源计划,与各有关高等学校核对分专业计划及其说明,并负责及时、规范、统一地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计划信息。
<P>  七大新规
<P>  与去年相比,高校录取工作有七大新规定与变化。
<P>  1.规定高等学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应与本校在同一地区的其他专业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去年对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批次安排未作规定。
<P>  2.规定高等学校和省级招办应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要求实施新生录取工作,并明确省级招办组织实施向高等学校投放合格生源电子档案。
<P>  3.规定高等学校须将拟录取考生名单报经省级招办核准后形成相应录取考生名册和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加盖省级招办录取专用章,作为考生被高等学校正式录取的依据。省级招办须在高等学校同批录取结束后三日之内将录取考生名册和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寄给有关高等学校。去年未规定录取名单经省级招办核准后形成相应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
<P>  4.规定省级招办和高等学校应向考生提供录取信息公开、咨询及申诉渠道。明确考生可通过省级招办和高等学校所提供的途径查询和确认本人的录取结果。
<P>  5.规定录取工作应于7月上旬开始,本科第一批次录取应于7月10日至15日之间开始,20日之前完成;全部(各批次)录取工作应在8月20日之前结束。
<P>  6.规定接收保送生的高等学校、单独组织招生考试的高等学校须按有关要求分别于4月10日之前、6月30日之前向生源所在省级招办报送有关录取数据和书面报告。省级高招办须在9月1日之前上报各高等学校在本省录取的所有考生(含统考、保送、单独考试录取的考生等)的有关招生录取数据库,录取数据报送工作要全面、准确,规范、及时。省级招办上报的数据将作为新生学籍电子注册的主要依据。
<P>  7.规定对新生报到流失率超过本校高职计划总量10%的有关高校,经学校申请,省级招委会同意,可进行专科层次的补录,并及时将补录的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寄送有关高校。□</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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