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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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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8-26 19: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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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25日凌晨,在上级禁毒部门的大力支持下,长汀县公安局周密部署安排,抓捕民警经过连续数昼夜的蹲守及艰苦作战,在三明宁化县一民房内成功抓获我县缉捕公告中首号制毒逃犯严某长(男,1973年出生,长汀馆前镇人,悬赏金额20万元),为我县禁毒追逃工作添上了浓墨重彩的一笔。
附:《长汀县群众举报涉麻涉毒违法犯罪奖励办法(试行)》摘要
奖励对象
第二条 举报人指向公安机关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个人、法人或组织。以下人员不属本办法所称举报人:
(一)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行政、国家安全、武警、军队、海关缉私等部门正式在职在编人员以及其他负有打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法定职责的执法人员;
(二)在与缉毒执法活动有关的公务活动中发现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其他职能部门工作人员;
(三)正在接受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部门监管、审查或调查的个人;
(四)被胁迫参与毒品违法犯罪后向公安机关举报的个人;
(五)向公安机关供述毒品违法犯罪同案嫌疑人及其违法犯罪事实的,揭发他人毒品违法犯罪事实或者提供毒品违法犯罪线索的在押犯罪嫌疑人或服刑人员。
第四条 奖励举报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或具体的举报事实及依据;
(二)举报的对象或事实尚未被公安机关掌握;
(三)举报内容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据此查获毒品或抓获毒品违法犯罪嫌疑人的。
奖励标准
第五条 奖励举报人按下列标准一次性发放:
(一)根据举报,每查获1名吸毒人员最高奖励800元。属于聚众吸毒行为,现场查获不足10人的,奖励5000元至1万元;现场查获10人(含)以上的,最高奖励2万元。
(二)根据举报,公安机关破获案件的,按照缴获毒品数量(折算成海洛因)给予奖励:
1.缴获50克(含)以下的,奖励2000元至5000元;
2.缴获50克以上1千克(含)以下的,奖励5000元至2万元;
3.缴获1千克以上10千克(含)以下的,奖励2万元至10万元;
4.缴获10千克以上50千克(含)以下的,奖励10万元至20万元;
5. 缴获50千克以上的,奖励20万元至50万元。
(三)举报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和走私制毒物品的,根据缴获制毒物品的管制级别和数量进行奖励:
1.缴获一类管制易制毒化学品的,每千克奖励300元,每案最高奖励6万元;
2.缴获二类管制易制毒化学品的,每千克奖励100元,每案最高奖励3万元;
3.缴获其它制毒物品的,每吨奖励3000元,每案最高奖励3万元;
4.缴获麻黄素、羟亚胺、1-苯基-2-丙酮、溴代苯丙酮等主要制毒前体的,每千克奖励3000元,每案最高奖励15万元。
(四)举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和非法贩卖罂粟壳的,根据铲除毒品原植物数量和缴获罂粟壳数量进行奖励:
1.每铲除罂粟500株或大麻1000株的,奖励1000元至2000元,每案最高奖励6万元。
2.举报非法贩卖罂粟壳,每缴获1吨奖励1000元至3000元,每案最高奖励6万元。
(五)举报其他涉毒违法犯罪线索的,根据查处情况对照上述规定视情给予奖励。
第六条 举报在逃毒品犯罪嫌疑人线索的,每抓获1名奖励2至50万元;举报悬赏通缉的重大毒品犯罪嫌疑人线索的,按照悬赏数额进行奖励。
第七条 举报非法生产制毒物品或制造毒品窝点的,除按照第五条规定奖励外,视规模大小额外奖励3万元至15万元。
第八条 举报毒品犯罪团伙案件的,可以在第五条规定的基础上提高10%予以奖励。
第九条 举报人同时举报2起以上毒品违法犯罪案件的,按照奖励标准累计发放奖励金。
第十条 同一毒品违法犯罪线索被2名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根据线索价值和对查清毒品违法犯罪的作用分配奖励金,同等情况下,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公安机关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同一毒品违法犯罪线索被举报人向不同公安机关举报的,由破案单位负责奖励。
第十一条 同一案件举报行为同时符合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可以累计奖励,但奖励金总额不得超过100万元。
根据举报,仅缴获毒品,未抓获涉案违法犯罪嫌疑人的,按照奖励标准的30%至50%予以奖励。
奖励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缴获毒品易制毒化学品数量折算标准
1克 毒品 =
1克 海洛因、冰毒(包括片剂、粉末、晶体、麻古、麻果)、LSD、可卡因;
2克 吗啡、其他苯丙胺类、摇头丸、甲卡西酮、经鉴定认定的新精神活性物质(卡西酮类、哌嗪类、苯乙胺类、人工合成大麻素类、芬太尼类);
5克 罂粟籽(种子)、哌替啶(度冷丁片剂);
10克 氯胺酮;
20克 美沙酮、鸦片、度冷丁针剂;
50株 罂粟;500株 大麻。
1千克 易制毒化学品 =
1千克 麻黄碱(包括伪麻黄碱、消旋麻黄碱)、氯麻黄碱、N-苯乙基-4-哌啶酮(NPP)、4-苯胺基-N-苯乙基哌啶(4-ANPP);
2千克 1-苯基-2-丙酮、溴代苯丙酮、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胡椒基甲基酮)、羟亚胺;
4千克 邻氯苯基环戊酮(邻酮)、去甲麻黄碱(素)、甲基麻黄碱(素)、α-氰基苯丙酮(APAAN)、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溴素、1-苯基-1-丙酮;
10千克 醋酸酐;
20千克 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胡椒醛、黄樟素、黄樟油、异黄樟素、麦角酸、麦角胺、麦角新碱、苯乙酸;
50千克 N-乙酰邻氨基苯酸、邻氨基苯甲酸、三氯甲烷、乙醚、哌啶;
100千克 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锰酸钾、硫酸、盐酸、麻黄草;
保密措施
公安机关依法严格保密举报人信息,确保举报人人身安全,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或泄露举报人姓名、身份、居住地等信息,违者依法依规严肃追责。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公安机关应及时查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举报方式
第三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来访、电话、短信、信函以及电子邮件、微信、QQ等有效方式进行举报,鼓励实名举报。
举报电话:110、0597-6860169、0597-6831216
编辑:戴月秀
审核:廖桂灵
附:
群众举报受理电话:县公安局110、县禁毒大队0597-6860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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