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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浅水滩玩耍不料溺水 管理者放任危险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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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居民

发表于 2017-6-5 08:58: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福建三明来自: 福建三明
    两名儿童在砖厂取过土的浅水滩赶鸭子玩耍,不慎溺水身亡。经查,江西省安福县甘洛乡某村的“摇蓝窝”浅水滩由周某等6人共同经营和管理,2012年7月,某砖厂的承租人陈某在该浅水滩取土做砖,后形成了一个大水坑。
    2016年6月10日,几名儿童一起来到该浅水滩玩耍,结果两名儿童不慎溺水身亡。痛失爱女的曾某夫妇认为砖厂承租人陈某、浅水滩的管理者和经营者均存在过错,应对孩子的溺亡负责,遂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
    近日,安福县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判决浅水滩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周某等6人承担5%的赔偿责任,砖厂承租人陈某承担15%的赔偿责任,孩子家长自担80%责任。
    主审法官庭后表示,两名溺水身亡的未成年人,对在因取土后形成的水坑赶鸭子的潜在危险认识不足,原告方作为孩子的法定监护人,疏于教育、管理,未尽到监护责任,对其小孩的溺水死亡,应自负80%的责任。
    周某等6人作为浅水滩的管理者和经营者,在收受陈某支付的取土补偿款后,明知陈某的取土形成深水坑会有一定的风险,却放任不管,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5%的赔偿责任。陈某对自己的取土行为,应当认识到低洼处取土形成水坑后会存在潜在的安全隐患,但其事后未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予以消除,也未在水坑周围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陈某应对此事承担15%的赔偿责任。(来源于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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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尉

家家有本难念的经!

社区居民实名认证灌水天才勋章

发表于 2017-6-5 09:45:4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福建来自: 福建
最无辜的就是孩子[s: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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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士

社区居民

发表于 2017-6-6 16:52:5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福建龙岩来自: 福建龙岩
受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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