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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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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5 15:1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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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福建龙岩来自: 福建龙岩
为了加强本县电动自行车的销售管理,保障市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非机动车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龙政办〔2014〕143号)、《龙岩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公布龙岩市第一批准予登记电动自行车目录车型的通告》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的规定,现就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本县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二、本县电动自行车的销售实行产品目录管理。凡在本县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应当在《龙岩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公布龙岩市第一批准予登记电动自行车目录车型的通告》目录范围内(目录参考网址:http://qoofan.com/read/0njD2PZLGy.html),未纳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禁止在本县范围内销售(今后相关部门公布后续准予登记电动自行车目录车型的,依法准予销售相应目录车型)
三、电动自行车经营者应当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有效产品目录,并通过店堂告示、在销售凭证中注明等方式向消费者承诺其销售车辆已经纳入产品目录。
四、消费者因购买未纳入产品目录或者与产品目录技术参数不一致的电动自行车导致无法办理车辆登记的,有权依法要求经营者退货、更换。
消费者因退(换)货发生纠纷的,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投诉电话:12315)或者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五、全县范围内禁止销售超标电动自行车,禁止对超标电动自行车进行非法改装,违者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长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1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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