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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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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9 15:4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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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福建龙岩来自: 福建龙岩
企业每年都为职工发放防暑降温费、供暖费补贴,按月发放误餐费、交通补贴。上述补贴项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精神,属于职工福利费范围,且未超过税法规定的14%扣除比例,均发放现金。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福利费属于免税项目,可享受免税优惠。上述企业为职工发放的补贴能否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个人取得的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免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国家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对此进一步明确规定,从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而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给职工发放的防暑降温费、食堂补贴、采暖补贴、交通补贴等各项补贴,人人有份,不属于免税范围,企业应按规定将上述补贴并入职工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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