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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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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25 21:1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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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福建龙岩来自: 福建龙岩
企业会计张小组前天跑到税务部门进行咨询,因公司最近进行装修,无偿使用了另一合作公司的办公楼,对方公司要求他缴纳房产税,但企业认为只是临时借用一年,不应该由自己公司缴纳房产税。张小姐还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张小姐认为房产税一般由产权所有人缴纳,她希望税务人员肯定她这一想法。 |
税务人员听完张小姐的情况后解释道,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一条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因此张小姐公司应依照房产余值为合作公司代缴纳房产税,根据规定,从价(或从值)计征的,按照房产原值减除25%(福建扣除比例)的余值计算,税率为1.2%。如果无租使用的房产为200万元,即该年度应代缴纳房产税=2000000×(1-25%)×1.2%=18000(元)。 |
纳税期限确定为按月或按季缴纳的,申报期限为月(或季)后的次月1-15日;纳税期限确定为按半年缴纳的,上半年的申报期限为4月1-15日,下半年的申报期限为10月1-15日;纳税期限确定为按年缴纳的,申报期限为每年4月1-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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