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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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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15 08:3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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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福建龙岩来自: 福建龙岩
1、请问新“国五条”中的二手房交易征收20%个人所得税具体如何征收?什么时候开始征收?
答:您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规定,税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密切配合,对出售自有住房按规定应征收的个人所得税,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历史信息能核实房屋原值的,应依法严格按转让所得的20%计征。但二手房交易征收20%个人所得税并不是新的征收办法,适用范围是全国范围。《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财产转让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为20%。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出售价与房屋原值的差额),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新政待细则出台。
2、买房送车位,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 50号)第一条规定:
“一、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因此,买房送车位,属于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的情形,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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