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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1 08:2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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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福建龙岩来自: 福建龙岩
昨天还没传完就睡着了,喝多了,今天继续,想做个名案介绍系列,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嘛。
以下内容扫描自《大法官的智慧》一书。
( 二) 终审判决书 (该终审判决书由首席法官厄特尔呈递)
本案的问题是,驾驶雪地汽车的未成年人是否应该有和成年人一样的合理谨慎标准。本院同意初审法院的重审判决。
初审法院对陪审团的指令如下:“关于儿童疏忽罪的诉讼,你们得到的指令是,一个合理谨慎的儿童负有和他的年龄、智力、成熟度、训练和经历相符的,在相同或相似环境下应该有的谨慎责任。”但是该案被告不被考虑在该指令之内,法院用的是成年人的谨慎标准。
对儿童用什么样的谨慎标准,这个问题有其历史背景。传统的看法是,如果孩子被控疏忽,谨慎标准就比较灵活松动。然而,在某些情况下,法院会运用成人谨慎标准的一些基本原理来处理儿童疏忽诉讼。
一个人的行为是否降到了可接受的最低标准之下,法院试图找到一个统一的判断标准。在这个过程中法院制造出了一个虚构的人,即“合理谨慎的人”。
但是,当这个被控犯有疏忽罪的人,其身体上遭受某种残疾,如瞎眼、 耳聋,或肢体残缺时,合理谨慎的标准就有例外。法院也认为,在涉及到儿童疏忽行为这种特殊情况时,有必要对这个客观标准加以灵活变动。我们的传统一直鼓励儿女顺乎童年天性,不像成年人那样承担压力的责任。因此,法院制定了特殊的谨慎标准来处理特殊情况下的儿童疏忽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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