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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7 18: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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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3日,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长汀县政协副主席张某(男,1963年8月14日出生,1991年9月至2003年10月任长汀县财政局副局长,1996年9月兼任长汀县国资局局长;2003年10月至2010年1月任长汀县政府副县长;2010年1月至案发任长汀县政协副主席)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2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至2010年,被告人张某在担任长汀县财政局副局长(兼国资局局长)、长汀县副县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承揽业务、工作分配调动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胡某、俞某、吴某等人所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50.99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贿赂人民币50.99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张某系在监察机关对其涉嫌男女作风和指使他人帮助其女儿在高考中作弊问题展开调查时主动交待未被掌握的受贿问题,且从侦查至本院审判始终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符合自首的条件,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张俊铭的亲属积极退清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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