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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4 01:3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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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考试作弊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九种行为之一的,可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接试卷、答案、草稿纸的;九、其他作弊行为。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五种行为之一的,可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经查实的;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考生如有上述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对考试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考生,取消其当年全国统考各科成绩,同时给予下一年度不得报名参加全国统考的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参加全国统考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全国统考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其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全国统考的处理。
协助他人抄袭属严重作弊取消各科成绩明年不得高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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