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吴 发表于 2021-8-9 18:02:20

新罗法院依法对3起涉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进行公开宣判

这几种行为都是“电诈”帮凶!新罗法院依法对其作出判决!

16:21老王

9:00老张老张,最近忙啥呢?我这有个轻松挣钱的路子,躺平也能赚钱……

你这活靠谱不,违法犯罪的活儿我可不干!

不会不会,你就办个银行卡、电话卡给我,别人买走怎么用的,不关我们事。如果你去注册公司、开户,租给他们转账,每月还能领更分红。

还有这种好事?

那当然了,对你我能有什么坏心思!

不错,那我听你的,如果出了事,我就说卡丢了!

18:10

遇到这种“好事”你心动吗?

假设你真的行动了

你就摊上大事了

很可能就成为了“电诈”犯罪分子的帮凶!

  为进一步有效应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高发态势,加大对电信网络犯罪的打击治理防范力度,提升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8月5日,依法对3起涉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进行公开宣判。



一、200元出售“双卡”给电诈犯罪分子,获刑!

  2021年1月,被告人蒋某林以200元的价格,将其办理的银行账户(含银行卡、U盾、绑定的手机卡、支付密码)出售给他人。2021年1月19日被害人蒋某被诈骗款项80000元转入该银行账户内。2021年1月18日至1月20日,该账户累计转入人民币560677元,转出人民币560672.12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某林出售银行账户及绑定的手机卡等,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的帮助,情节严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因被告人蒋某林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新罗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对被告人蒋某林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二、提供对公账户帮助电诈分子洗钱

  2019年10月份,被告人李某华在上海市注册登记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并开立了2个对公账户。2019年12月份,被告人李某华在厦门市过户登记一个人力资源公司,并开立了2个对公账户。后被告人李某华将上述办理好的4套对公账户、U盾、转账密码、绑定的手机号码等材料交给李某文(另案处理)并获取报酬。在此期间,上述公司合计进账1.3亿余元。

  2020年2月,被告人李某春伙同李某华指使宋某(已判刑)注册登记龙岩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并办理了3个对公账户,指使赖某良注册登记龙岩市某贸易有限公司并办理了2个对公账户。后宋某、赖某良将营业执照、公司公章、对公账户信息、U盾、密码等交给被告人李某春,被告人李某华付给宋某200元路费、1030元“月租”。被告人李某春将上述对公账户交给“苏总”(另案处理)。在此期间,上述公司账户合计进账3.7亿余元


  被告人李某春、李某华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其中被告人李某春涉案金额人民币3.7亿余元,被告人李某华涉案金额人民币5.0亿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据此,新罗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春、李某华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

三、提供电诈工具获刑

  2020年4月中旬至案发,被告人叶某坪和叶某、叶某辉在龙岩市新罗区苏坂镇合溪村利用购买的SIMBOX“多卡宝”(可同时插入多张电话卡供他人在异地用手机软件远程控制拨打电话)、智能家庭盒子、手机卡、无线WIFI等作案工具,接受诈骗人员指令在“多卡宝”上更换不同电话卡。经查,诈骗人员利用被告人叶某坪和叶某、叶某辉架设的上述通讯设备拨打诈骗电话,冒充客服以办理购物退款等为由实施诈骗2起。

  另,被告人戴某群在经营龙岩市新罗区某数码店铺期间,明知被告人叶某坪和叶某等人欲利用“多卡宝”实施诈骗的情况下,仍将“多卡宝”、智能家庭盒子、无线WIFI等作案工具贩卖给叶某等违法犯罪人员从中获利318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叶某坪、戴某群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仍为诈骗分子提供帮助,涉案金额46825.47元,数额巨大,该行为构成诈骗罪。新罗法院依据被告人叶某坪、戴某群的量刑情节,作出一审判决,分别判处被告人叶某坪、戴某群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七个月,并处罚金。


  非法买卖、出租、出借身份证件、银行卡、手机卡或对公账户的人员,均涉嫌犯罪。法官再次提醒广大市民群众,特别是在校学生、务工人员切不可因一时的贪婪而沦为犯罪分子的帮凶,也不要碍于亲戚、朋友的情面,出售、出租、出借身份证件、手机卡、银行卡、支付二维码、银行对公账户、POS机等。希望通过对上述案例的学习,大家能明白,“帮助犯”也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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