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汀案例:男子喜收老总“致富”邮件,不料走上不归路
国外公司老总 跨境抛来橄榄枝大学毕业后,胡某一直从事网上贸易工作。平时通过线上接单、洽谈、出货,虽然工资不高,但在当地也算是中游水平。
2016年年初,胡某像往常一样打开自己的电子邮箱,发现邮箱里有一封来自东南亚的邮件,内容为:“胡先生,您好,我是在马来西亚经商多年商人,对你在网上发布的贸易信息很感兴趣,希望能进一步了解……”发件人自称是在马来西亚经商的贸易公司老总梁中华,并留下了微信号。
自以为找到大客户的胡某迅速加为好友,双方此后在微信上互动频繁,针对网上跨境贸易的前景、东南亚的商贸行情和对中国经济的大好形势,他们都聊得火热,并表现出联手大干一场的意愿。梁中华谈吐中,显露的“老道”和“大手笔”,让胡某深信不疑,两人在微信上称兄道弟起来。
老总要求帮忙 许诺高额好处费
去年3月,梁中华在微信上称要购买5公斤化工原料“茶碱”,因为自己生意缠身实在抽不开身,希望胡某能帮忙到卖家“赵哥”处购买,并允诺事成之后每公斤给予胡某3000元的报酬。
当月15日,胡某通过梁中华给的QQ号与“赵哥”取得联系后,千里迢迢从河北赶赴龙岩市长汀县。
在一家宾馆内,胡某以6万元的价格购买了5.5公斤的浅黄色粉末“茶碱”。随后,胡某购买了一箱饮料,腾空饮料后,将“茶碱”装进了饮料箱,以“立德粉”的虚假物品名称和虚假的寄件人名字欲快递至河北。
然而,该快递并没有寄出,而是被长汀警方依法查扣。经送检,该浅黄色粉末检出麻黄素成分。胡某得知情况后仓皇逃回河北。
第一次合作,虽以失败告终,但胡某依然从“梁中华”处获得报酬38080元。
难抵诱人回报 自己囤货想单干
高额的回报、轻松的来钱方式刺激着胡某的大脑。
同年4月,胡某在微信上再次接到梁中华要求其代为购买“茶碱”10千克的任务。经过思想斗争后,胡某再次与“赵哥”取得联系。
在”赵哥“的劝说下,胡某打算囤点货,除了梁中华汇来的6万元,胡某自己又筹集了4万元。4月25日晚,胡某揣着10万元现金,在龙岩某酒店内完成了交易。
次日,胡某化名“王明”将25千克“茶碱”欲通过快递寄往石家庄市,而收货人联系电话为胡某本人使用的另一部手机号码。
“欲望列车”停止 误入歧途毁一生
正当胡某做着发财美梦准备登上返乡火车时,龙岩警方及时赶到将其抓获,其所寄的“茶碱”也被警方依法查扣。经送检,该批次“茶碱”检查出麻黄素成分。
“我只是觉得倒手就能赚到钱,没想到一步步走上了犯罪道路。我一直不敢告诉家里人,他们知道了,肯定不会原谅我。”胡某到案后,对自己的行为非常懊悔,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据长汀县检察院办案检察官介绍,本案中,胡某作为一名具有大学学历并有一定工作经验的成年人,理应知道购买1千克物品即可得3000元的报酬与正常的劳务报酬不匹配。在当场检测货物后,觉得不是“好东西”,却仍然与他人交易。此外,快递物品时,在快递单上填写虚假的姓名及联系方式,而当第一次交易被查后,竟还是忍受不了高额报酬的诱惑,参与第二次交易,实在不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胡某的行为已经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并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当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目前,经长汀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胡某被长汀县法院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9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贪图来钱快,欲望无止境,最终胡某还是难逃法网,正值青年,正当赚钱,收获硕果的机会一大把,却要剑走偏锋,令人叹息!
来看看相关法律规定吧,时刻让法来提醒自己,触犯法律,苦果难吃!
法律早知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条 【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或者携带上述物品进出境,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生产、买卖、运输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达到下列数量标准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重”:
(一)麻黄碱(麻黄素)、伪麻黄碱(伪麻黄素)、消旋麻黄碱(消旋麻黄素)一千克以上不满五千克;
(二)1-苯基-2-丙酮、1-苯基-2-溴-1-丙酮、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羟亚胺二千克以上不满十千克;
(三)3-氧-2-苯基丁腈、邻氯苯基环戊酮、去甲麻黄碱(去甲麻黄素)、甲基麻黄碱(甲基麻黄素)四千克以上不满二十千克;
(四)醋酸酐十千克以上不满五十千克;
(五)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胡椒醛、黄樟素、黄樟油、异黄樟素、麦角酸、麦角胺、麦角新碱、苯乙酸二十千克以上不满一百千克;
(六)N-乙酰邻氨基苯酸、邻氨基苯甲酸、三氯甲烷、乙醚、哌啶五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五十千克;
(七)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锰酸钾、硫酸、盐酸一百千克以上不满五百千克;
(八)其他制毒物品数量相当的。
第八条第二款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制毒物品数量在本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最高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标准,且具有本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来源于龙岩普法微信。) 路过顶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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