帅哥嘟嘟 发表于 2015-2-4 21:55:10

长汀县财富广场业主遭遇长汀法院不公正判决的反馈信息

五问长汀法院暨督促法院依法公正审判反映函
尊敬的领导:
    我们是长汀县财富广场(其中16户)业主,与开发商福建金华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遭遇长汀县人民法院的不公判决。
法院对业主提出的“明确且与案件有实质关联的依据”在判决书中不予列明,不予回应,不予支持也不说明理由,在依法治国响彻全国的背景下,法院公然明显偏袒开发商。我们依法捍卫权利的同时,请您关注、督促案件依法公正审理:
一、一问长汀法院:16个业主,16个案件,同时立案,同时开庭,案情雷同,为什么立案八个月了只判决一个?其他15个案件为什么不判决?要拖到什么时候?什么法律规定可以只判决一户?根本不符合中止、终结执行的法定情形,长汀法院对法律的歪曲解释何以到如此无以复加的地步?
二、二问长汀法院按贵院判决的逻辑,开发商通过合同约定“电梯、楼梯等公共通行部分归开发商所有”,也有效?开发商收取通行费也有效?这不荒唐么?
1、物权法及司法解释的明文规定,“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属业主共有。
2、长汀法院却判决“《补充协议》第九条:本小区的地下室、骑楼、露台、连廊、外墙面,屋顶的所有权归出卖人,出卖人有权使用、转让或出租。”有效。
3、法律明文规定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归业主共有,开发商通过格式合同约定这些归开发商所有,且有权转让出租,这不是最让人绝望的,让人绝望的是长汀法院居然支持开发商,驳回业主要求确认无效的诉求。
虽然,屋顶、外墙不是所有的业主都能用得上,但是,依长汀法院同样的逻辑,开发商也可以把法律明文规定为业主共有的“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也约定为归开发商所有,开发商有权转让出租,这样的约定如果有效,是不是要上演“要想从此过,留下买路财”的大剧,这是悲剧还是喜剧?
4、“排除买受人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根据《合同法》第40条规定,应为无效条款。
长汀法院判决只字不提物权法及司法解释规定,不提格式合同条款问题。“屋顶、外墙”归业主共有,这不但是常识性问题,更是司法解释的明确表述用词。开发商将法律明确规定归属于业主的共有物权以格式条款的形式约定归开发商所有,这样的条款居然有效?同理开发商也可以用所谓的意思自治将电梯,楼道等约定为归自己所有,这样的合同条款有效岂不荒唐之极?
三、三问长汀法院:丁思葵案,即使按贵院认定的首付付款时间为2013年5月1日,开发商在2014年6月4日交房,为什么没有逾期交房?按揭根本没有约定时限,何来逾期付款?
四、四问长汀法院:1、开发商办理产权初始登记的前提工作是什么、有什么?都查清楚了么?逾期办证的原因真的是或只有所谓的业主装修么?开发商向法庭举证证明其完成了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作了么?
建设工程符合规划条件核实了?容积超标了么,改变规划了么?
绿地验收了么?这跟装修有关么?
建设项目排水设施竣工验收通过了么?这跟装修有关么?
环保、人防部门认可使用文件有么?这跟装修有关么?
建设项目档案齐全了么?这跟装修有关么?
工程款无拖欠的证明材料有么?
工程质对/font]监督报告(质监机构提供)有么?这跟装修有关么?
电梯监督检验报告有么?这跟装修有关么?
2、为什么长汀法院只看到了开发商所提的“业主装修”一项?影响办证的因素有多少,根据证据规则及办证条件的法律规定,负有义务的是谁,举证了么?一审法院查清了么?判决说理了么?
3、就算部分业主装修影响了办证,装修之前的将近一年的逾期办证责任完全全部都是开发商的,跟业主毫无关系,为什么开发商可以不承担违约责任?
4、业主怎么会知道装修会影响办证呢?开发商收到执法局通知后为什么不告知业主违章装修将影响办证?
5、如果开发商依约及时办证,则装修根本不影响办证,长汀法院为什么看不到这点呢?
7、即使都有责任,为什么不对责任大小及责任时间作出划分认定呢?都不管,责任统统归业主,这公平么?按这种逻辑,是不是开发商永远可以不办证呢?
8、长汀法院以业主“未缴纳契税”为由不支持逾期办证违约,与“狼责怪下游的羊把水弄脏”故事中的逻辑何异?
办证顺序的常识:只有开发商完成产权初始登记,拿到大产权证之后,才有可能过户给小业主,这时,而只有办理到业主名下的小产权证时,上诉人才有缴纳契税的义务。长汀法院不清楚这些么?
五、五问长汀法院:判决间接认可《车位使用权协议》的性质系买卖合同,业主是向开发商购买车位,那么,车位是不是不动产?买卖不动产,作为卖方核心义务就是交付使用及办理产权登记,为什么开发商可以约定无法、无须办证呢?是不是因为车位性质为人防工程呢?开发商有权出售性质为人防工程的车位?人防法规定的“谁投资谁受益”中的受益包括处置么,包括买卖么?
《车位使用权协议》是不是格式合同,长汀法院判决回答了么?凡事均以意思自治一判了之,公平么?合法么?合理么?
开发商有权收益最多只是租赁,超过二十年部分亦为无效,开发商开给部分业主童长腾,蔡六珍,陈小锋,胡鹏,阙志萍五户的车位使用费发票上体现的项目就是“租赁业”,这么明显的事,长汀法院看到了么?回应了么?
结语:我们维护权利的决心不变,我们将通过上诉,甚至再审坚决维护权利不变,我们希望依法治国不是仅仅喊在某些司法官员的报告里,我们将向各级领导直至中央反映陈情、我们将向各级媒体包括网络暴光揭露,我们将向检察院、人大、纪检机关反映案件及相关责任人员存在及可能存在的所有问题,让世人都来评理。
长汀财富广场业主2015年2月4日

汀州民工 发表于 2015-2-5 01:44:58

认真看了前半部分,会不会是楼主请的律师太渣?我一民工都看得懂的法。。。竟然诉不赢?

平湖秋叶 发表于 2015-2-5 07:34:11

路过看看

华佗显示 发表于 2015-2-5 08:05:26

不识字的百姓,路过

厦门永恒 发表于 2015-2-5 08:17:04

心向明月 发表于 2015-2-5 08:22:52

我也看不懂什么意思啊

义冢 发表于 2015-2-5 08:25:44

看着前半部分似乎楼主有理啊,想往上告么?

树叶 发表于 2015-2-5 08:31:35

长汀是“知圆律师事务所”还是“矩圆律师事务所”啊?

客家缘 发表于 2015-2-5 08:43:11

等二审结果吧,依法治国不是一蹴而就的!

阵风雨 发表于 2015-2-5 08:45:11

不懂法的帮顶,我们永远是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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