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辅导】企业所得税总分机构年度申报的注意事项
为解决汇总纳税总分机构年度申报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4号),省局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模块进行了修订,主要有以下两处变化: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附列资料部分修改为:
41行:总机构应分摊所得税额
42行: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额
43行: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额
44行:其中: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应分摊所得税额
45行:以前年度多缴的所得税额在本年抵减额
46行:以前年度应缴未缴在本年入库所得税额
47行:以前已汇缴的本年度所得税额
48行:本次应补(退)所得税额(40-43-45+46-47)。
其中41行、42行、43行和44行当纳税人为总机构时候允许录入。
二、增加《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分支机构年度申报专用》申报表,只有分支机构且已做预缴申报的企业户才可以申报。分支机构只需填报28行“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额”、31行“分配比例”和32行“分配所得税额”。其中,“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额”填报所有分支机构应分摊的应补(退)税额,“分配比例”由系统自动调取2013年度总分机构认定模块中的分配比例信息,“分配所得税额”由系统自动计算生成。分配比例由纳税人提供给主管税务机关管理员,管理员系统录入后,纳税人可自行网上申报。 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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