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辅导】“12万”个税自行申报 常见问题和误区解析
新春伊始,不少企业和个人都收到了《年所得12万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提醒函》,对于这项从2007年1月1日开始的规定,有的人已经轻车熟路,有的人却是一头雾水。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市民年收入跨过了12万元的分水岭,跻身于“年所得12万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行列。那么,年所得12万元以上究竟包括哪些收入?还有哪些特殊情况需要特殊对待?本期将为广大纳税人详细解读一些常见问题和误区。
享受个税减免优惠的高收入者如何自行申报?
市民史先生是高淳家喻户晓的螃蟹销售大户,身患小儿麻痹症他多年来一直矢志不渝,在创业的道路上越走越顺畅,目前他已拥有了两家螃蟹销售店和一处砂场,还成立了一家水产专业合作社,自己担任法人代表,年收入早已超过了12万。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那么,像史先生这样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免优惠的高收入者,需不需要进行自行申报呢?
根据规定,凡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年所得12万以上的;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史先生年所得超过12万,符合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申报的条件,因此史先生应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就年所得向其生产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但是自行申报并非就是意味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符合减免税条件的部分所得在“减免税额”一栏填写即可。
外籍个人年所得12万元以上是否要申报?
朴先生是个韩国人,由于工作的原因,他去年1月底来到南京,负责公司的技术监管和指导。这个月,公司的财务会计提醒公司高收入职员需要进行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并根据委托办理的要求,向相关人员取得身份证件和信息。朴先生去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超过了12万元人民币,财务会计也要帮他一并办理。在帮助朴先生办理自然人登记的时候,财务会计被告知朴先生不需要进行自行申报。“其他韩籍职员年所得超过12万元就办理了自行申报,为什么朴先生不需要申报呢?”财务会计有点搞不清楚。
税务人员解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62号)的规定,凡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不包括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朴先生在南京无住所,2013年度在南京的居住时间也不满1年,因此,不在年所得12万自行申报纳税义务人的范围内。公司其他韩籍职员,虽然和朴先生一样在南京没有住所,但居住时间已满一年,是需要进行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申报的。
个人炒股所得也在“12万元自行申报”之列吗?
张先生是栖霞区某公司的人力资源经理,工作之余,他把闲置的钱款投入股市炒股。近日,张经理在接到税务部门的12万申报通知短信后,对炒股收入这一块产生了疑问:“目前个人炒股的所得是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既然免征个人所得税,我觉得就不需要进行12万申报了,是这样吗?”
针对张先生的咨询,税务工作人员进行了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62号)第六条的规定,本办法所称年所得12万元以上,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取得以下各项所得的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其中包括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等。现在有不少市民平时会炒炒股。目前对个人股票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炒股所得仍有可能需要申报:以一个纳税年度内,个人股票转让所得与损失盈亏相抵后的正数为申报所得数额,盈亏相抵为负数的,此项所得按“零”填写。
因此,若张先生年所得12万元以上需要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其中包括炒股取得的所得。
取得多处收入达12万元如何申报个人所得税?
近日,南京一家广告公司财务科李科长咨询,称他自己的2013年工资年所得为9.6万元,即每月8000元(已扣除三险一金),另外业余时间还代了2家企业的账,每家每月取得工资收入1000元,合计2000元,均已按规定进行申报。前两天他接到税务局打来的电话,说他有3处收入,2013年年所得已经达到12万元,要求进行12万元申报,李科长觉得很疑惑,自己的工资收入明明不足12万元,且均已分别申报,为什么税务部门还要求他进行12万元高收入的个税申报?
对此,税务部门首先向李科长解释,进行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税申报是我国强化对高收入者调节力度的一项征管举措,税法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是指个人所得税的11项应税所得之和达到或超过12万元,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经询问李科长,她代账的两家企业,每家每月1000元已经申报,均未达到起征点。根据我国税法规定,该项所得2000元应与当月工资8000元合计,应纳税额=[(8000+2000-3500)×20%-555]×12=8940(元),扣除工资收入已申报的个人所得税[(8000-3500)×10%-105]×12=4140(元),应当补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4800元。
另外,由于李科长存在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情形,应在取得所得的次月申报期内,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看看 路过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