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辅导】个人房屋租赁窗口开票相关事项
根据省局专题会议纪要,从2014年1月1日起,个人房屋租赁执行相同优惠税率,即“房屋”包含店面、车位,不再局限于住宅1、税率:合计9.74%
营业税:1.5%
营业税附征:0.15%
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4%
房产税:4%
江河堤防维护费:0.09%
2、窗口代开发票所需材料:
(1)出租方身份证;
(2)加盖承租单位公章的合同原件;窗口人员核对后可退回原件,复印件加盖“与原件相符”专用章,由出具人签字确认;
(3)房屋产权证明原件。(房产证、房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或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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