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公告
为加强我县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0〕105号)等文件精神,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决定自2013年5月10日起,在长汀县范围内对商品住房采用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评估交易计税价格征缴税费,从5月25日起,对包括自建房、商业用房等在内的所有类型的存量房,全面实行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评估交易计税价格征缴税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适用范围
本《公告》适用于在长汀县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型存量房的交易(包括住宅、商业用房、写字楼、车库、工业厂房等类型存量房买卖、赠与、交换、抵债和析产等)。
二、纳税及办证流程
仍沿用现有模式,即由长汀县行政服务中心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窗口统一收件,经税务机关确定计税依据并缴清应纳税费后,再由长汀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长汀县国土资源局分别发放房屋和土地权证。
三、计税依据
(一)据实确定。交易双方(以下统称纳税人)申报的合同交易价格高于计税评估价格的,以合同确定的交易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二)按计税评估价格确定。纳税人申报的合同交易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进行核定计税价格,即依据房地产评估技术标准自动计算存量房交易的计税价格。
四、其他事项
(一)申请复核
纳税人对计税评估价格有异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且经税务机关研究认为需要复核的,以税务机关复核后的结果作为计税依据。
(二)行政救济
纳税人对复核确定的计税依据或应纳税额有异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一百条规定,应依照税务机关确定的金额缴纳税费或者提供相应的纳税担保,并从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长汀县地税局提出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公告》自2013年5月10日起执行,具体时间以长汀县行政服务中心长汀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窗口收件时间为准。
长汀县地方税务局
2013年5月2日 看了下,不是很懂,有没有解释下? 路过看看 了解下 我麻木了 不知具体如何操作。 路过
回 阵风雨 的帖子
阵风雨:看了下,不是很懂,有没有解释下? (2013-05-06 10:59) images/back.gif将采用价格评估系统,录入房产所在地段、楼层、采光、装修等情况,根据预设置好的系数和公式计算出评估价格。若房产实际交易价低于评估价的,按评估价作为计税依据;若房产实际交易价高于评估价的,按实际交易价作为计税依据。 难怪前段时间行政中心窗口那人有些多。了解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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