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3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通知
各行政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和《福建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依法设立的组织机构,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6%的,应当按照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年人均工资收入的60%,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各行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均应在2013年5月31日前办理残保金审核认定和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手续。凡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缴纳残保金的,由主管地税机关给予催报催缴,并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与残保金一并征收。
咨询电话:县地税局 3266926
县残联 6615966
长汀县地方税务局长汀县残疾人联合
二0一三年四月十七日 沙发 看看 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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