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在汀江 发表于 2011-8-4 08:56:01

“赛家鑫”翻案成风 云南李昌奎案或为标杆【转帖】

  半月内两死缓案苦主求再审

  杀人偿命VS少杀慎杀

  程序正义VS结果正义

  独立司法VS民意不可违

  孰轻孰重?

  7月6日,当李昌奎案引发哗然之际,云南省高院副院长田成有坚定地回应公众质疑,“杀人偿命的陈旧观念要改改了,这个案子10年后肯定是一个标杆。”可不到1个月时间,因为获得云南省高院再审,这起被公众比喻为“赛家鑫”的案件,却以另一种“标杆”的形式出现。

  7月下旬,本报记者在报道了李昌奎案诸多内幕之后,陆续接到几位读者的电话。他们反映,自己的亲人被杀,当地高院却判处凶手死缓。坚定要求“杀人偿命”的家属无法接受凶手几乎免死的判罚,在听到云南省高院再审李昌奎案的消息后,纷纷向媒体求助,要求翻案再审。李昌奎案,俨然成为这股“死缓翻案风”的“标杆”。

  事实上,公众从没停止过对于李昌奎案再审的讨论,某门户网站就曾以“李昌奎案再审是更大的恶?”作为网络话题热议。这场前所未有的“死缓翻案风”,也让中国的法律学者、司法工作者、律师乃至身陷其中的受害者家属都陷入深深的纠结与思考之中。

  文/本报记者武威

  实习生谢欣阳

  “如果药家鑫都不死,那中国法律已死……如果李昌奎都不死,那中国法律已死……”采访药家鑫案、李昌奎案一路走来,受害者家属这样的语式表达可说是耳熟能详。

  自李昌奎案引起普遍关注后,网络爆出云南昭通男子赛锐27刀砍死女友却判死缓的帖子,受害者家属表达对云南省高院判罚的不满(详见本报7月22日AⅡ8版报道)。7月24日,记者再次接到电话,这一次名字变成了桂林人梁勇2006年11月23日,他残忍地杀害了自己的妻子成女士,并肢解、水煮妻子的尸体,在一审判死之后,2010年11月1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改判梁勇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发指罪行

  杀妻后肢解尸体并水煮

  这起命案曾在桂林引起极大轰动,当地报纸长篇累牍地报道。与李昌奎案、赛锐案惊人地相似,对于案发经过,桂林中院与广西高院的叙述基本一致。凶手梁勇1955年出生,成女士则出生于1971年,两人均是桂林人士。1995年,梁勇与前妻离婚,并于1998年认识了成女士,两人于次年结婚。

  2001年,梁勇夫妻共同注册了一家防水保温技术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两人各占50%的股份。2003年2月,夫妻得一儿子,为照顾他,成女士的母亲江某与梁勇的姐姐在共同居住期间产生了矛盾,加之梁勇怀疑成女士有外遇,2006年2月,两人分居。同年6月,成女士曾提出与梁勇离婚,但因梁勇不同意,法院驳回请求。可事实上,双方积怨弥深,已势同水火。

  2006年11月21日下午,夫妻俩先后回到公司办公室。下午6时,两人再次发生争吵。不堪辱骂的梁勇顿起杀机,下到一楼地下室仓库拿了一把铁锤回到办公室,随后朝妻子头部连续猛击,致其当场死亡。

  为毁尸灭迹,梁勇回家拿来菜刀,在办公室将成某的尸体肢解,当晚用车将尸块运回住所。第二天上午,梁勇在卫生间内再次对尸块进行肢解,接着用高压锅煮烂部分尸块,并丢弃到卫生间的下水道。

  当天下午2时,因为下水道堵塞,尸块被周围群众发现。梁勇察觉罪行败露,即离家出走。下午4时,公安机关在桂林市区辅星路段将正在驾驶机动车的梁勇抓获归案。事后法医报告和照片证实,警方从下水道和化粪池内打捞出的尸块共计170块。

  死缓争议

  高院称凶手有立功表现

  由于证据确凿,2007年9月10日,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梁勇犯罪手段极为残忍,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从严惩处。梁勇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害人有过错、被告人梁勇有自首情节的意见,与事实不符,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梁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梁勇不服,上诉到广西高院。但诡异的是,广西法院对此案却先后作出了不同的认定。

  2008年1月16日,广西高院认定桂林中院的判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判决程序合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但时隔近三年之后,2010年11月15日,广西高院又作出终审判决,否定了梁勇的死刑判决,改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梁勇并没有像李昌奎、赛锐一样有自首情节,那最终轻判梁勇的理由又是什么呢?

  广西高院在终审判决书中表示,梁勇在关押期间,向公安机关提供了“杨万里故意伤害犯罪”的线索,举报事实得到了警方确认,法院因此认为梁勇立功。同时,法院鉴于该案件是由家庭矛盾引发,被害人对引发本案具有一定过错,因此应对梁勇减轻处罚。

  家属愤怒

  杀人偿命凭什么行不通

  “我怎么也想不通,这种人 怎么能饶恕了?”成女士的哥哥成某始终认为,梁勇理应偿命。但在自撰的刑事抗诉书中他表示,若避开此案不谈,他也“不主张国家借法之名义杀人”。

  事实上,成某也意识到,当前“少杀、慎杀”的刑事司法理念确实与“杀人偿命”的民间传统观念产生了激烈的碰撞。

  “就我国目前的国情来看,对于犯罪的性质极其恶劣,犯罪的手段极其残忍、犯罪的主观恶性极其严重的罪犯还是应当死刑伺候。”成某说。

  而在许多传统中国农民看来,“杀人偿命”才是天经地义,“少杀慎杀”却是匪夷所思。药、李、赛三案中,对受害者家属来说,“一命抵一命”的公正判决就是最朴素的价值观念。但如今在愤怒之余,他们常常会向记者抛出一句:“某某某都不死,凭什么?”

  在很多历史学家看来,礼教伦常的积淀,注定了如今中国向法治社会的转型之难。传统中国社会里,法律与伦理道德本就难分轩轾,而现代法治社会中,法律与道德必有明确分野。

  “一个已经接受两千年"杀人偿命"伦理思想的老百姓,要认同废除死刑,这将何其之难呢?”一位在法院工作的司法人员向记者抱怨。

  律师纠结

  民意和媒体的界限在哪

  “死缓翻案风”骤起,更让不少律师陷入纠结。

  作为“药家鑫案”二审律师、“李昌奎案”被害人家属的再审代理律师,王勇近年来频繁现身于媒体。面对这股时下的“翻案风”,他认为,“通过媒体力量去对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是公众的权力,也是司法机关在依法执行审理时的义务”。“媒体力量对于司法裁判来说是一个绝佳的监督利器,但是媒体和民意的界限应该在什么地方?确实需要思考!”

  云南省高院副院长田成有在“李昌奎案”二审裁判死缓之后回应:“社会需要更理智一些,绝不能以一种公众狂欢式的方法来判处一个人死刑,这是对法律的玷污。”

  王勇认为这种说法很牵强,“什么是公众狂欢?任何案件,如果当事人认为判决不公,都有权力提起抗诉,而事实上,法院在对一些案件的审理中确实存在着问题。”

  但就眼下“死缓翻案风”掀起强大的“再审”民意,王勇却认为具体案件要具体判断,民意也可能有很多不理性成分在其中,“想要翻案的案子,必须根据案情本身情况,依法进行抗诉和裁定,而不仅仅是考虑民意和媒体的意见。”

龙在汀江 发表于 2011-8-4 08:56:34

司法痛苦

  专业审判常不被信任

  “程序正义”重要还是“结果正义”重要,渐成公众讨论的焦点。许多公检法工作人员因此承受相当大的压力和痛苦,被无端指责“看条子办案”,甚至“收受贿赂”;但他们更痛苦的是,专业审判常不被信任。

  对于李昌奎案再审,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官认为,改判死缓确未起到罚当其罪的震慑作用,难怪民众会质疑。

  “在中国的成文法体系中,法官的裁量权空间并不大。法官先要召集"合议庭"进行合议,再进入"量刑程序",如果涉及剥夺生命的刑罚,必须通过20至30名资深法官组成的"审判委员会",采用投票方式决定,再上报最高院通过"死刑符合程序",才能最终生效。”

  “为何走了合法程序,结果却被大家认为不正义?这最令我们矛盾和痛苦。”他感叹。

  学者观察

  民意与法律尊严孰重

  国内一位著名法学教授曾在微博中透露矛盾心情,他虽认为李昌奎死缓“此判不妥”,但“审理程序合法,故建议维护终审判决之终局性。”该微博在网上争议颇多,引发热议。

  对此,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葛洪义认为,分析“翻案风潮”需要看到根本原因在于“一个不独立的司法体制给了民众以提出翻案、质疑法律裁判的空间”。在该体制中,法官的判决权威性不强,上级及其他行政力量都可对其判决产生一定的影响。

  “这样一来,老百姓不断去寻求法官的上级去影响法官的判决,所以不是媒体本身影响了法官,而是媒体给法官的上级施加压力,从而影响裁判。”

  他认为,所谓“民意与司法尊严”的问题,其实本质上并不存在。“民意的表达是必然的,围观到一定程度时,会逐渐地理性起来,这是良性的过程。” (来源:广州日报) http://news.sohu.com/20110804/n315388587.shtml

龙在汀江 发表于 2011-8-4 08:58:03

李昌奎案引网络业界大讨论 受害者家属坚持判死
来源:人民网 2011年07月09日16:14我来说两句 (111) 复制链接打印大中小大中小大中小  奸杀少女后摔死男童,二审改判死缓,李昌奎案引起了网络和司法界大讨论。受害者家属的态度依然是坚决要求判死,前日,他们正式委托律师代理相关申诉事宜,将向高院申请查看卷宗,并请求云南省检察院提请最高检察院对此案抗诉。据悉,目前受害姐弟的家属得到了网友的援助,截至昨日,收到网友捐款40余笔,近3万元。

  家属委托律师代理申诉

  这两天,王家飞姐弟的哥哥王家崇和父亲王廷礼,一直在昆明,忙着向有关部门递各种申诉材料。前日,他们来到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办理了“代理申诉授权委托”,并向律师递交了相关材料。这意味着他们将正式按照法律途径,来实现诉求。

  接受委托的赵兴祥和陈红两名律师表示,他们是以法律援助的形式代理的,准备采取两条线进行:第一条线,就是通过正常途径,向云南省高院申请查看卷宗;第二条线,请云南省检察院提请最高检察院对此案进行抗诉。

  此案要如何申诉,抗诉的申请理由又是什么?两位律师表示,目前他们只了解到判决书和一些关于赔偿的信息,具体的方案要在查看了卷宗后才能形成。目前单从二审法院的判决书来看,判决书认定的从轻理由是自首情节和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对受害者家属有了部分赔偿。按照目前已知的情况,自首是成立的,没有任何争议。而积极赔偿上他们则不认同,据家属和当地政府的证明材料,事实上被告方并没有积极赔偿。

  陈红说,从省高院的判决书和法律的角度来说,看不出有违反法律的地方。案件走向如何,现在还不好下定论,他们将申请看卷宗,希望能从案件的具体细节中找出其他问题。至于民事赔偿部分,一审时家属虽然提出了30多万的索赔要求,但法院只支持了3万元(不包括安葬费),一审判决后家属没有上诉,现在判决已经生效,家属也不会再提要求。

  3天收到40余笔捐款

  因昭通市巧家县茂租乡鹦哥村地处偏僻,受害者家境贫困,自惨案发生后,仅获得了2万余元安葬费。自7月5日以来,家属陆续收到了网民的捐款。据家属向记者介绍,7月7日下午,共收到15笔捐款,共计2300元。截至昨日,共收到40多笔捐款,近3万元钱。“感谢广大网友的关心,感谢社会对我家案子的关注!”王家飞的哥哥王家崇说。记者了解到,家属也可以通过申请司法救助的形式申请相关救助款。

  记者获悉,昨前两日,云南省高院相关法官前往昭通巧家县,与受害者家属面对面沟通。而家属们态度坚决,请求启动再审程序,判处李昌奎死刑。(曹红蕾)

http://news.sohu.com/20110709/n312921742.shtml

龙在汀江 发表于 2011-8-4 08:58:58

还有多少“李昌奎案”式“标杆”
来源:红网 2011年07月23日09:58我来说两句 (3087) 复制链接打印大中小大中小大中小       因李昌奎案重新审理,云南吴倩被害案重新引起关注。2008年,赛锐向女孩吴倩求爱被拒,便连刺其27刀致其死亡,吴倩头部几乎被砍下。云南昭通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赛锐死刑,二审法院以本案系情感纠纷及自首情节为由改判死缓。此案与李昌奎案二审免死理由一致。(《都市时报》7月21日)
  
  "原来,云南高院是有‘前科’的",对于上述"赛锐案",有网友写下这样的读后感。显然,这是一个很能引起人们共鸣的"读后感"。
  
  将"赛锐案"与"李昌奎案"稍稍对照一下,就会发现,两起案件的雷同指数确实非常高。首先,虽然较之李昌奎,赛锐少杀了一人,但后者杀人的凶残暴虐、灭绝人性程度,其实比李昌奎有过之而无不及——"连刺了27刀,吴倩不仅喉管被割断,头部几乎被砍下……"
  
  而更为明显的雷同之处,无疑还是两起案件的审判改判过程:都是先由一审法院"依法不应从轻处罚"地判处死刑,而再由二审法院也即云南省高院以"有自首情节"、"系情感纠纷引发"为由改判死缓。
  
  日前,在舆论的推动下,云南省高院已对李昌奎案启动再审。这意味着,云南高院事实上已承认,此前对李昌奎案的二审死缓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既然如此,现在与"李昌奎案"高度雷同的"赛锐案",势必也存在同样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理应同样启动再审。但遗憾的是,案发和审判时间均在"李昌奎案"之前的"赛锐案",迄今仍毫无再审迹象。虽然,与李昌奎案一样,赛锐案中的被害人家属也一直在"四处申冤"。
  
  针对"李昌奎案",此前舆论曾一直倾向于将之与"药家鑫案"做比较,质问"药家鑫死了,李昌奎凭啥活着",并发现,导致两案一生一死巨大差异的最大关键仅仅是"舆论关注度的不同"。而现在,随着"赛锐案"的曝光,我们显然会再次发现,要说因"舆论关注度的不同"而导致审判差异的,最大例证其实并不是,"药家鑫案"与"李昌奎案",而是"赛锐案"与"李昌奎案",后者的雷同程度无疑远高于前者,不仅案情雷同,而且审判过程完全雷同——甚至都是云南高院二审裁决的案子。
  
  "李昌奎案"再审了,蒙冤时间更久的"赛锐案"却仍然没有再审的下文——似乎还要再次等待和依靠舆论民意地再次推动,这让此前口口声声强调"现代司法理念"、"以国家的法律为基准"的云南高院情何以堪,又让司法公正正义情何以堪?舆论强烈关注了,案子就启动再审,没有强烈关注,就无动于衷,这难道就是云南高院眼中的"现代司法理念"、"国家法律基准"?
  
  "这个案子10年后肯定是一个标杆",不久前云南高院副院长曾这样"定位"李昌奎案的死缓判决。而现在"赛锐案"的事实,显然再次告诉我们,类似李昌奎案这样的"标杆",在云南高院其实不止一个。前一个"标杆"已因再审而倒下,但后一个"标杆"依然还挺立着……
  
  现在人们要问的是,类似李昌奎案、赛锐案这样打着"现代司法理念"、"少杀慎杀"漂亮旗号,但实际被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标杆"式判决,在云南高院还有多少?而面对这类频繁发生的损害司法公正、挫伤司法公信力的伪标杆判决,除了启动再审予以一一纠正之外,是否还应该拿出更严格有效地预防措施,比如追究枉法裁判者的法律责任。依据我国《刑法》,"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http://news.sohu.com/20110723/n314313111.shtml

日出.东方 发表于 2011-8-4 09:00:22

Re:“赛家鑫”翻案成风 云南李昌奎案或为

标杆【转帖】

龙在汀江 发表于 2011-8-4 09:01:08

就“李昌奎”案,十问云南高院
云南巧家县奸杀少女摔死男童案,凶犯李昌奎因“犯罪手段特别凶残、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其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被昭通中院判处死刑,但在二审时,云南省高院却奇迹般地改判李昌奎死缓。此消息经媒体披露后,社会一片哗然。本月6日,云南省高院组织媒体通气会,对李昌奎案进行探讨,高院副院长赵建生、副院长田成有、刑四庭庭长赵林对网络上的质疑作出回应。
但这个回应,笔者以为理由相当牵强,甚至有欲盖弥彰之嫌。就笔者对该案的初步了解,有十个问题要问云南高院:
一问:二审为何不让受害人亲属到场?既然二审也是在巧家县审理,按照受害人家属所言,为何“二审都没有通知我们家属,直到现在都没有正式给我们二审判决书?”如此审案,是否程序合法?
二问:“判决程序合法”,就能确保实体判决合法?高院坚称“判决程序合法”,明显是是为了转移公众视线,因为社会质疑的问题,是改判李昌奎为死缓是否合法,并未质疑判决的程序如何。
三问:当事人声称“不存在徇私舞弊”,有说服力吗?罪大恶极的李昌奎被改判为死缓,违反了常识,审判人员究竟有没有涉嫌腐败,自己说了不算,得等该案有了最终结果之后,由权威部门给出调查结论。而即使真的不存在徇私舞弊,恐怕也不能排除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而构成渎职枉法。
四问:云南高院是否还有一个类似的案件,二审久久没有判决?有网友爆料称:“李昌奎背后隐藏了一个性质同样恶劣的案子,杀人原因如出一辙,求爱不成杀人,凶手是官二代。”言下之意,李昌奎只是碰巧搭上了“顺风车”,改判李昌奎死缓,只是为轻判那个“官二代”埋下伏笔。
五问:高院27名审判委员会成员,究竟有多少人投了反对票?高院通气会上称“该案的程序是完全合法的,事实证据也清楚,只是在适用法律上,大家有不同的意见。”不难看出,在讨论判决结果时,是有不同意见的,公众需要知道的是,是多数人支持改判“死缓”,还是少数领导力排众议的结果?
六问:民间矛盾,就一定是“社会危害相对较小”吗?李昌奎奸杀少女摔死男童案是民间矛盾,如果他杀死更多的人,照样是民间矛盾,难道还是“对社会危害相对较小”吗?
七问:副院长使用“少杀慎杀”,是法盲吗?最高法在2009年已经就“少杀慎杀”辟谣,称其本意为“严格控制死刑、慎重适用死刑”。所谓严格控制死刑,就是将死刑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特别是那些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严重犯罪分子。也就是说,该杀的就得杀;绝对不能错杀。而云南高院的副院长,还在使用“少杀慎杀”,令人惊讶。
八问:邻里纠纷而导致的凶杀案,就该轻判吗?副院长田成有说,“李昌奎与受害者是邻居,之前有感情纠纷,两家有民间纠纷,其犯罪有一定的原因。”而这个因素也正是他们改判的理由之一。可最高法《关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中规定,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因被害方的过错行为引发的案件,案发后真诚悔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案件,应慎用死刑立即执行。请问田副院长,该案的受害人,有过错在先吗?难道不答应对方求婚,也有错?
九问:李昌奎自首,能构成“从轻处罚”条件吗?李昌奎是在公安机关严密布控追击,穷途末路,寸步难行,实无逃生可能的情况下才被迫投案自首的,即使这也算“自首”,但对“犯罪手段特别凶残、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其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的李昌奎,能适用《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中“从轻处罚”的条款吗?
十问:李昌奎家人真的“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了吗?受害人家属称,案发后,李昌奎的家属对王家不闻不问,最后拿出了21838元,剩下的就拖着不给。“这怎么能叫积极赔偿呢?”
云南省高院改判李昌奎死缓,这对于受害人家属来说,无疑是第二次伤害。家属连同本村200多名村民联名向省高院提起申诉,提请再审程序,重新判处李昌奎死刑立即执行,就说明了该案在当地的影响已经恶劣。此外,网上“一边倒”的“喊杀”声,更是体现出伸张正义的民意狂潮。
云南省高院,是执迷不悟,还是痛改前非,你们看着办吧?
http://blog.ifeng.com/article/12319115.html

冬泳爱好者 发表于 2011-8-4 10:50:42

现在动不动就要与国际接轨,我国几千年来从人治到法治的漫长岁月,不是一下子就能与国际接轨的。
什么都强调中国特色,法治建设为何不强调中国特色?
“少杀慎杀”理论本身没有错,但具体的个案,又是千差万别的,我国没有引用西方国家的判例法,但开了“好头”,难免有参照(标杆)效应。

冬泳爱好者 发表于 2011-8-4 10:53:19

司法独立没错,但民意也是不能不考量的。

博学多思 发表于 2011-8-4 15:15:04

此帖很好,本人也收藏了,这充分说明法官暗中操作,玩弄法律,愚弄民意的可笑,可耻,值得每个人去醒悟\\\\

qzshanlan 发表于 2011-8-4 15:50:03

,看来第一个吃螃蟹的人不是那么容易当啊,质疑声这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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